在深圳注冊的科技企業,可望實施“同股不同權”,給企業創始人更好保護。昨天首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權設置中作出重大創新規定。
確立“同股不同權”制度
阿里巴巴、京東、小米等企業為何選擇境外上市?股權差異安排是重要原因。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大部分科技企業在創業之初,創始股東擁有技術,但公司注冊資本較小,隨著之后多次的股權融資,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稀釋,有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風險。美國等提供“同股不同權”制度安排的資本市場,往往更受新經濟、新科技企業的青睞。同股不同權,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AB股權架構,每份B股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為每份A股的數倍,能夠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權稀釋,契合新經濟公司上市訴求。《條例(草案)》確定了“同股不同權”制度,規定在深圳注冊的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于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并允許該類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據了解,“同股不同權”制度能夠保證科技企業原始股東以較小的持股比例繼續對公司享有控制權,防止惡意收購,將有力地吸引全球創新人才和資源,激發科技人員到深創業及引進資本的積極性,對深圳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同股不同權”保護創新企業穩定發展
創業板注冊制剛剛落地,昨日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為其助力。條例變通公司法,允許在深注冊的科技企業可實施“同股不同權”,在擴大企業融資渠道的同時保護其穩定發展。這也意味著,創業板注冊制的上市資源將更加“豐盛”。作為我國首部覆蓋科技創新全生態鏈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還作出不少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包括要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投入不低于市級科技研發資金的30%,允許企業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支出享受公益捐贈優惠政策,全部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70%以上歸屬發明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