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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女直播中被抓,被判3年4個月

      編輯:登尼特 添加時間:2021-07-06

        直播賣貨成為當今商品銷售的渠道之一,折扣優惠、秒殺、限量等詞匯讓部分購物者在沒有詳細確認商品的時候直接下單購買,在這種情況下似乎網絡主播賣假貨頻繁發生。

        去年8月某網紅主播在直播間銷售假貨貨物被警方當場抓獲,近日這案子判了,該主播被判有期徒刑3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其他團隊成員,包括運營、助理、場控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2個月不等,罰金5000至50000元不等。

        去年8月時,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偵破上海首例利用“網紅主播直播帶貨”形式對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抓獲正在直播帶貨的廖某等犯罪嫌疑人50余名,其中41人已被依法批準逮捕。同時,在浙江多地抓獲售假犯罪團伙5個,查處窩點8處,當場繳獲假冒多個知名品牌的箱包、服飾等各類商品3000余件,查證涉案金額500余萬元。

        今年5月21日,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正式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16日,《法治日報》守法普法版刊發了《網紅直播帶假貨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文章中稱道,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網紅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銷售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直播間所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樣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如果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互聯網經濟是誠信經濟,網絡主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網絡直播營銷行為規范》,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切實履行真實性、合法性義務;廣大消費者也要增強自身知識結構,學習法律法規,避免盲從消費,提高自身法律素養,注重維權。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