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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一、概述
我國海外投資管理法規對海外投資的定義如下
2017年《企業海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海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新設、合并等方式在海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者獲得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1)獲得海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2)獲得海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專利權等權益(3)獲得海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4)獲得海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5)新建或擴大海外固定資產(6)新建海外企業或向現有海外企業增加投資(7)新建或參與海外所有權投資基金(8)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海外企業或資產。
2014年《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p>
2014年《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p>
二、境外投資審批權限
境外投資項目涉及的主要法規和規章包括:
發改委規定包括:2014年《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0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17年國家發改委發布11號令)、《境外投資敏感行業目錄(2018年版)》(發改外資〔2018〕251號)。
商務部規定包括:2014年《境外投資管理辦法》、2005年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的通知。
國資委規定包括:2017年《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外匯管理局規定包括:2009年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ㄒ唬┚惩馔顿Y的前期報告規定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一)書面申請并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二)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三)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四)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五)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并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九條規定:境內機構應在如下情況發生之日起60天內,持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或備案手續:(一)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設立、并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就上述直接投資活動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二)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機構應就上述變更情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三)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機構應就上述重大事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條規定: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毒硟葯C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境內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向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或融資性對外擔保?!毒硟葯C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境內機構在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投資的,可按規定在其他非外匯管制國家或地區開立專用外匯賬戶,用于與該項投資相關外匯資金的收付。
?。ǘ┚惩庵苯油顿Y前期費用匯出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二)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規定: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一)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二)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四)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五)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對于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并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
?。ㄈ┚惩庵苯油顿Y項下資金匯入及結匯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匯回境內的,可以保存在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辦理結匯。 外匯指定銀行在審核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外企業的相關財務報表及其利潤處置決定、上年度年檢報告書等相關材料無誤后,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利潤入賬或結匯手續。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境內機構因所設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通過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辦理入賬,或經外匯局批準留存境外。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及入賬經所在地外匯局按照相關規定核準,賬戶內資金的結匯,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規定: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股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其他境內機構的,相關資金應在境內以人民幣支付。股權出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變更或注銷手續,股權受讓方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受讓股權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四、境外投資后續監管
為了加強境外投資活動的有效監管,掌握境外投資情況,促進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國家要求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和綜合績效評價制度。
聯合年檢。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的,應按規定于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為其境外企業參加聯合年檢。年檢內容主要包括:(1)境外投資狀況;(2)我國駐外經商機構對境外企業的評價;(3)投資主體及其所辦境外企業遵守我國有關投資規定的情況。中央企業負責本企業境外投資的年檢工作,其中涉及外匯內容的,由其所在地外匯局(外匯管理部)負責。
綜合績效評價。省級商務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對所屬企業的境外投資,按服務貿易類、制造業類和資源開發類三個類別進行綜合績效評價。綜合績效評價的結果作為境外企業年檢的一項重要內容,凡不參加績效評價的,均視為年檢不通過??冃гu價的內容分為資產運營效益資產質量、償債能力、發展能力和社會貢獻五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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